10月22日,资兴法院对申某宣布处罚决定,申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为自己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付出1万元的代价。
基本情况
原告申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某向资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何某偿还借款137535元及相应利息,并提供了何某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的借据二份。
审理中,何某对第一份40000元借款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份97535元借款的借据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向申某出具过97535元的借据,该借据系申某伪造。承办法官对第二份借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申某立案时提交的97535元的借据复印件与其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的借据原件有明显差异,遂要求申某的委托代理人通知未出庭参加庭审的申某到庭接受质询。经询问,申某承认其利用何某签名捺印的其他材料进行裁剪,再利用何某签名捺印的部分自己填上借款内容,伪造了两份有何某签名捺印的97535元的借据。
处理结果
资兴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某在起诉立案时伪造证据,庭审时又故意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的上述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系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