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平文,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81214001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裕后街15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7月5日,罪犯王平文以其患有肝癌、脑梗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认为,罪犯王平文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受理的条件,现将上述受理罪犯王平文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电话、来访、或者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向本院刑事庭反馈。
联系人:张建新
联系电话:0735-3326018
通讯地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资兴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