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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12岁男孩带宠物狗外出,8岁男孩逗狗被咬!谁该担责?
作者:袁宏  发布时间:2023-10-30 11:00:24 打印 字号: | |


孩子被狗咬是故意逗狗、父母监管失责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担责;让一名未成年人独自带宠物狗外出而咬伤他人,是狗的主人放任才酿成的意外……

2022年,国庆期间,资兴一小区发生了狗咬人,双方因责任问题,争执不休遂诉至资兴法院,那么,狗伤人后,责任到底如何划分呢?

案情简介

被告欧某与原告黄某的哥哥是同班同学。2022年10月1日11时12分许,欧某邀请几位同学带着其宠物狗到黄某家的南杂店前马路对面玩耍。黄某见状,从店里跑过马路,靠在路旁护路圆石上伸手逗狗,欧某的宠物狗跑向黄某并咬到其右小腿胫前,当即黄某喊叫疼痛。黄某的母亲查看黄某右脚,发现有红印,随即用肥皂水进行清洗,并电话要求欧某的奶奶带原告去打狂犬疫苗,未果。12时21分许,黄某的母亲带黄某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花费医疗费用1758.5元。15时20分,黄某母亲与欧某的父亲微信告知此事。此后因费用赔偿事宜协商调解未果诉至法院,黄某母亲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1758.5元、交通费241.5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4000元。

法院判决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黄某被欧某的宠物狗咬到右小腿胫前,虽然未见明显伤口,但留下被咬后的红印。黄某母亲担心感染狂犬病毒而带原告注射狂犬疫苗,并无不当,诊治支付的费用1758.5元有权要求被告赔偿。黄某虽然有伸手逗狗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欧某为未成年人,独自带宠物狗外出,其监护人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放任不管,导致黄某损害发生,欧某的父母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58.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交通费241.5元、因误工减少收入2000元,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58.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普通群众在看到陌生宠物、陌生动物时要与其保持距离,避免因与其玩耍而受伤,未成年更是如此,其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避免其到伤害。宠物主人要牵起“文明之绳”,多点规则意识,合规办理宠物证、及时注射动物疫苗、遛宠物时牵紧绳,勿心存侥幸、因盲目自信导致宠物伤人。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