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1081刑更2号
罪犯陈玉晴,女,1996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6102640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街道办事处小溪村麻冲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313号华宁瑞城3栋1801。
2022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了(2022)湘10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罪犯陈玉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陈玉睛以其尚处于怀孕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陈玉睛确系处于怀孕期的妇女,并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罪犯妊娠检查书》诊断妊娠属实,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玉睛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313号华宁瑞城3栋1801。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