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陈玉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陈玉晴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8月21日罪犯陈玉睛以其处于怀孕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认为,罪犯陈玉睛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受理的条件。现将对罪犯陈玉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资兴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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