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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立案庭登记立案操作办法》及
《诉讼服务中心文明接待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18:43:50 打印 字号: | |

资法〔2021〕33

 

 

 

资兴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立案庭登记立案操作办法》及

诉讼服务中心文明接待制度》的通知

 

立案庭人民法庭:

现将《立案庭登记立案操作办法》及《诉讼服务中心文明接待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兴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资兴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登记立案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各项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第二条 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坚持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诉累并重原则。

第三条 对依法应当受理或者立案的起诉,符合当场登记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坚持一次性告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裁定或决定是否立案。不得人为拖延立案或者为当事人立案人为设置障碍,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

法院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立案需求出发,进一步健全完善便民利民设施和举措,畅通案件起诉受理渠道,积极为当事人起诉和案件受理提供便利。

第四条 建立立案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案件起诉条件、文书格式、受理程序、诉讼费收费标准、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等信息,满足当事人对立案信息的知情权。各项服务工作流程和结果应当留有记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进一步规范、细化诉讼服务流程标准,要明确各项工作的办理时间、期限及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及时回复。

第六条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12368热线咨询。通过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立案,设立涉民生案件绿色立案通道等方式,提升便民服务品质。

第七条 要强化诉讼引导,主动开展法律释明,全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依法释明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

第八条 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要做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九条 务必要做好、做细不予登记立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当事人的释法疏导工作,防止因程序不到位、工作不细致引发信访问题。

第十条 开展登记立案工作不得有以下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学习、开会、休假等非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登记或立案手续;不得以非法定理由不予立案或受理

2、不得为了追求结案数和结案率而强行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同一标的案件分解起诉;

3、不得为提升绩效考核成绩不予立案或拖延登记立案;

4、不得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配合地方中心工作等非法定事由拒绝或拖延立案;

5、不得以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执行结果的评估为前提条件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6、不得以案件疑难需要请示研究等为由不予登记立案;

7、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为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

8、不得在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登记立案的条件;

9、各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要积极参与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得拖延接收案件或不接收案件;不得将登记立案后的案件退回立案部门;

10、不得有“冷硬横推”行为及其他违反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在立案大厅摆放诉状、申请书格式、诉讼需知、一次性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自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人民法院一律予以接收,并对收到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出具立案材料收据并载明收到日期。

第十三条 符合登记立案条件,能够当场立案的案件,编立诉讼案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应将所收取的材料在立案登记材料收转本上按照日期和收取顺序进行编号登记,统一编“登”字号。案件登记立案前所发出的一次性告知书相关文书、立案材料登记表等使用该字号。“登”字号的案卷信息应制作电子表格并录入电脑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立案工作人员根据《规定》要求对诉状进行审查,需要修改或补正的,指导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提供的诉状格式进行修改。当事人坚持不修改或补正的,应在告知其相应的诉讼风险后,对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收取并登记。

第十五条 民事诉状一般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按照公布的诉状格式,参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一审民商事案件、一审行政案件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时,应当出示原件用于核对

原告是公民的,可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作为身份证明材料。原告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其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认证或证明,港澳台居民能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返乡证的除外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代理人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以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或者劳动关系证明;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原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含港澳台地区)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认证或证明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被告人数+3份)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证据应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第十七条 刑事自诉状一般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强制执行申请书按照公布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申请案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原告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其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认证或证明,港澳台居民能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返乡证的除外。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时,应当出示原件用于核对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正本一份;

(三)执行依据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一般应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发放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缺少的材料种类和相关要求,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第一次补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延长补正期限的,一般应予以准许。

第二十二条 民事商案件一般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原告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被告明确具体,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名称)、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行政案件一般应审查以下内容:

1、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释明。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以上十二种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二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案件一般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生效的执行依据。

2、是否有可执行的内容。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具体。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3、是否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第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申请案件一般应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条件的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3、是否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立案时只进行形式审核,诉讼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不予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5、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立案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编立正式案号,将案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案件通知、缴费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等立案文书,告知当事人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第二十七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第八条的期限进行立案登记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不得超期审查或违规批准延长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登”字号案卷,应将所收取的材料参照诉讼案卷的标准,编写目录,进行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部门保存。有讨论记录等内部材料的,还要分别装订正、副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需要退回诉状的,应当要发放退回通知书并退回材料清单。当事人愿意接收所退材料,但不愿签字的,可以由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并记录在册。

审查后,按照《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民商事、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出具裁定,并依法送达结案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 立案部门应在完成登记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各相关审判执行部门接到立案部门所发出的内网通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后,须及时领取案件。

第三十一条 要及时审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保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登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需要按撤诉处理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并做出结论,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结案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网上立案申请、邮寄提交起诉状的,参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1618日起试行,由本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资兴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文明接待制度

 

一、统一着法院制服,佩戴法徽。

二、诉讼服务中心上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带情绪上岗。

三、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四、对来访群众态度诚恳、自然、亲切,语言规范,语气温和,不得生硬傲慢。

五、平等对待每一个来访来诉群众,尊重年老、疾病或残疾当事人,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特别关照。

六、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与其发生争执。

七、对于当事人攻击、侮辱性语言,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

八、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九、保持诉讼服务中心卫生整洁,各种物品摆放统一。

十、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吃、请玩、礼金、有价证券。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