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典型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审理的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11 11:03:53 打印 字号: | |

 

一、张某通过互联网实施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127日至同年25日,被告人张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各类口罩待售的虚假信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在怀化市鹤城区先后骗取被害人窦某、易某、李某、王某、曾某共计人民币34万元。张某将上述骗取的赃款用于网络赌博违法活动。案发后,张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3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窦某经济损失12.6万元、退赔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16.4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4.2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800元、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5200元;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疫情发生后,不法分子利用目前口罩等防护物资缺乏的现状和大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蹭热点、赚快钱”,在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采取先付钱后发货,货款到位后或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发货,或直接拉黑对方,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信用卡、网贷欠款及个人挥霍。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诈骗罪从重处罚。任何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依法受到严惩。 

 

二、被告人谢某、周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谢某因喜爱水獭,为满足个人爱好,在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10月通过网络方式联系到广西水獭卖家荆某(另案处理)和广东深圳水獭卖家周某,先后在荆某处以35000元购买水獭6只,在周某处以3000元购买水獭1只。其间,因饲养经验不足,导致3只水獭死亡。后因家人反对其饲养水獭,谢某将其中1只水獭出售给重庆买家岳某(在逃) 

2020115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准备出售2只水獭的谢某抓获,当场查获水獭2只,随后在其公寓房内搜查出水獭1只。120日,公安民警将深圳卖家周某抓获。案发后,谢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和周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均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且被告人谢某系因个人爱好而收购水獭,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谢某、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人和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当前新冠疫情暴发,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食用、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深恶痛绝。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司法需求,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时掌握案件事实,提前研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开通案件受理、审判绿色通道,当庭对二名被告人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风向标,有效震慑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既要根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也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本案处理也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  

 

三、叶某涉疫情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家住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社区的被告人叶某系湖北返宁人员,125日,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社区的防疫工作人员及医生李某等人来到被告人叶某家中,进行医学检查,并叮嘱被告人叶某不要与外界接触。126日中午,被告人叶某不听医生和社区干部的劝阻,携家人到同一小区的叶某超家中聚餐。历经铺派出所胡某等4名辅警协助社区书记雷某上门劝导时,被告人叶某不在家。随即,叶某的妻子彭某辉将被告人叶某喊回家中。被告人叶某到家后,以警察正月初二就上门忌讳为由,辱骂上门劝导的辅警和雷某,并从家中拿出菜刀、水果刀追砍辅警和雷某。 

当辅警返回派出所,向该所副所长尹某强汇报工作时,被告人叶某带着菜刀,驾驶小车来到历经铺派出所院内,并开车冲撞民警和辅警。被告人叶某下车后,手持菜刀追砍被害人尹某强等人,并用菜刀砍坏该所办公楼铝合金玻璃3块、纱窗布2块、铝合金宣传栏2块。经鉴定,被砍物品价值74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赔偿历经铺派出所经济损失740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赔偿了历经铺派出所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乡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劝阻,拒绝配合防疫工作要求,且屡次辱骂、追逐防疫工作人员,阻扰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中,宁乡市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四、李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怀化市鹤城区某社区书记丁某某等人自2020122日开始,按照怀化市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要求,经人民政府安排到怀化市鹤城区某小区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对该小区进出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及体温测量等。 

20201月,李某从广州市务工返回怀化市后一直居住在怀化市鹤城区某小区其父母家中,期间多次进出小区均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同年21113时许,丁某某再次要求李某登记身份信息,李某拒不配合,并与丁某某发生口角,李某之弟听到争吵后到场与李某一同拉扯、推搡丁某某。李某捡起地上的石块准备砸向丁某某,被在场的工作人员拦下,随后李某又挥拳击打丁某某头部,并用脚踢丁某某身体,致丁某某右手食指和小指受伤,妨害其执行公务。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刑事立案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怀化地区受理的第一起涉疫情防控案件,亦是湖南省首批集中宣判的涉疫情防控案件之一。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暴力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人轻伤,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本案中,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五、黄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12723时许,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饮酒后驾驶汽车从该小区停车场出发,约2-3分钟后行驶至该小区东门,因疫情防控被保安陈某某阻拦,陈某某向黄某某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并告知东门已经封闭,可从北门出入,黄某某不听劝阻并拳打脚踢陈某某,后陈某某报警。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唐某某和辅警刘某接警赶至现场后,黄某某又驾车倒车约2米。在处警过程中黄某某拒不听从民警指令,明知唐某某系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仍辱骂唐某某并挥右拳击打唐某某左下颚一拳。民警将黄某某控制后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6毫克/100毫升。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据此,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沙地区受理的第一起涉疫情防控案件,亦是湖南省首批集中宣判的涉疫情防控案件之一,反映出湖南法院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决心,具有典型意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依法采取了社区防控、交通管制等措施,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性质恶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 

同时,本案采取网上开庭方式进行审理,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参与庭审,有效避免因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提高了审判效率,对疫情防控期间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六、石门县某石膏矿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拖欠货款案 

基本案情 

201810月至12月间,王某某两次在石门县某石膏矿业有限公司购买石膏共5710.6吨,双方约定石膏单价为52/吨,王某某应于货物发货后两个月内结清并支付全部货款。2019122日,双方对石膏货款进行结算并签了《货款结算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某某承诺于20181210日前支付168 818元,2019210日前支付128 135元给该公司,并约定王某某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应自结算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按拖欠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该公司支付违约利息。经催讨,至起诉之日,王某某仅于2019711日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该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货款结算支付协议书》成立且合法有效,王某某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但王某某逾期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故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石门县某石膏矿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251962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7794元。 

裁判结果 

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2012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向王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为39日。过年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湖北城乡实行封闭式管理,而王某某春节回老家湖北省石首市过年,能否如期到庭尚不确定。石门县某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复工。219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了解该公司复工顾虑后,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微信推送了省市县援企政策,并立即以电话、微信方式组织该公司与王某某进行庭前调解。223日,经过5天的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当即支付货款3万元,余下货款22万元在两个月内付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保障企业抗疫情,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是法院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手抓的有力体现。疫情期间,了解企业复工困难,法院积极响应相关疫情防控和援企政策,探索网上办案方式,通过微信调解案件,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追回拖欠货款,给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吃下“定心丸”,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七、湖南省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泉公司)是娄底市有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多年经营,公司资产总额达74518.086516 万元,企业债务达76471.436878 万元。20188月,经凯泉公司申请,娄底中院审查后裁定,凯泉公司等7家关联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20191226日经娄底中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后,凯泉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全面投入生产中,但恰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给刚刚开始启动生产的企业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公司再度进入停滞状态。

采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凯泉公司负责人、破产管理人在娄底中院的支持下,根据企业现状和重整计划结合生产程序,在严格进行疫情防控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初逐步复工复产。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做到可查可控,对每位员工上班前坚持检测,配戴口罩,工作场地分开工作,不准聚众。坚决按政府、法院的要求把好关,配合当地社区与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确定用工数量、岗位等。鉴于目前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司原计划的重大协议尚不能正式签订,为了确保疫情结束后协议的顺利签订,娄底中院合议庭全体成员亲临复工现场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对协议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梳理,要求管理人按照程序将需要报批的文件准备完备,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典型意义 

凯泉公司是娄底市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重整成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娄底市“府院联动”的首个试点企业。在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该院加大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做到了疫情防控和生产两不误,保障了企业重整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为企业纾困、复工复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八、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业公司)系在益阳注册成立的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总资产约21174.1818万元,总债务约49663.01277万元,经债权人申请,益阳中院审查后认为企业资不抵债,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由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审理,目前该案正处于破产财产分配阶段。2020128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得知,天业公司名下的楼盘,也是该公司的主要破产财产——碧波豪苑,有一位已入住的业主黄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采取措施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认为,因碧波豪苑属于由法院监管、破产管理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破产资产。控制好碧波豪苑小区内的疫情,既是法院参与疫情防控应尽的社会职责,也是履行审慎推进破产案件审理,保证破产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定职责。赫山区法院院长带领分管院领导亲自指挥,召集破产案件承办人、管理人到碧波豪苑小区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采取5条具体措施:1. 决定对碧波豪苑楼盘实施全封闭管理,现居住在小区的居民实施居家隔离,接受疾控部门的医学观察;2.要求管理人增派力量,做好值班值守、小区消毒和卫生保洁工作,并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3.明确处理碧波豪苑楼盘疫情产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可以列为破产共益费用;4.要求管理人组织工作团队,负责为居家隔离人员采购生活物资和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5. 安排法院工作人员24小时在小区轮班值守,协同当时社区和疾控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020211日,小区新冠肺炎患者黄某治愈出院,被隔离的其他小区业主经过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经区疾控中心检测确认也都未被感染。2020211日上午10时,碧波豪苑小区解除封闭隔离,小区疫情防控取得圆满胜利。 

典型意义 

该案是目前我省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中唯一一起涉及确诊病例的案件。赫山区法院在全国法院尚未有成熟处理经验的情况下,主动作为,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及时做好防控工作,确保了其他业主未被感染,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为我省乃至全国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

 

九、谭某等89人与江苏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谭某等89人在被执行人江苏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株洲某道路建设中参与施工,工程竣工后路桥公司迟迟未给付农民工工资,金额共达890余万。申请执行人在多次催收、讨要无果后,向株洲荷塘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项。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20201月下旬,农民工代表谭某一行人来到株洲荷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受理该批农民工工资系列执行案时,疫情已逐步蔓延,且临近年关,株洲荷塘区法院高度重视,结合案件实情,特事特办,安抚农民工情绪的同时,将该批案件迅速导入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中,快立、快办、快结,并指派专人负责在春节假期着手案件办理工作。据多方调查,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株洲某集团有未结工程款,知悉这一情况后执行人员火速前往该集团及时沟通协调,成功将890万元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并于28日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事情“不等、不停、不打烊”,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同时,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与某旅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与某旅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中院二审判决某旅业有限公司腾退房屋,将占用的某酒店交还给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并支付占用费。 

执行情况 

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向新化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并发出腾退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某旅业公司腾退租赁占用的酒店,经组织双方协调,被执行人某旅业公司承诺自愿于20202月初前全部搬迁完毕。疫情发生后,该酒店被指定为疑似患者隔离点,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执行人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酒店进行腾退,保障防疫工作需要,被执行人也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本案涉案酒店被指定为疑似患者隔离点,新化法院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支持,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暂缓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及时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资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