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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单位擅自支付被冻结货款
限期内未能追回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兵  发布时间:2019-07-03 10:20: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对协助义务单位强制执行后顺利结案的案件。 

20172,资兴法院立案受理了资兴某食品公司与河源某商贸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资兴某食品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河源商贸公司在中山某食品公司处的货款22万元,并向中山某食品公司依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资兴某食品公司获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赶赴中山某食品公司欲提取该笔货款,却被告知货款已经支付给河源某商贸公司,资兴法院随即向中山某食品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中山某食品公司对通知书不服,向资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郴州中院提出复议亦被驳回。故资兴法院依法裁定中山市某食品公司在擅自支付的22万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山市某食品公司拒不履行,资兴法院直接扣划了该公司账户上的款项22万元,顺利将该案件执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