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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人物
  发布时间:2019-07-01 09:19:42 打印 字号: | |

 

管仲 

(公元前719年——前645年) 

安徽颍上人,周穆王的后代。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被誉为“法家先驱”“圣人之师”。以他名字命名的巨著《管子》,记录了他治国、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他主张法治,全国上下都要守法,赏罚功过都要以法办事。他认为国家治理的好与坏,根本在于能否以法治国。他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国家是否安定,人民是否守法,与经济发展关系十分密切。 


李悝 

(公元前455年——前395年) 

河南濮阳人,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他在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并汇集各国刑典,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共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韩非子 

(公元前281年——前233年) 

河南新郑人,韩国国君之子,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代表人物。韩非子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著有《韩非子》一书,共55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中独树一帜。被秦王嬴政重用后,帮助秦国富国强兵统一六国。韩非子的思想深邃而超前,是毛泽东最为佩服的中国古代思想家。 


董仲舒 

(公元前179年——前104年) 

河北衡水人,汉代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他的《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以儒家学说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的思想精华,建立起一个具有神学倾向的新儒学思想体系,被誉为儒家大儒。他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作了补充。在《举贤良对策》中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其儒家思想维护了汉武帝的集权统治,为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狄仁杰 

630年——700年) 

山西太原人,唐代政治家、司法官。他为人正直,疾恶如仇,把孝、忠、廉称之为大义。每任一职,都心系民生,政绩卓著。为拯救无辜,敢于拂逆君主之意,始终保持体恤百姓、不畏权势的本色,后人称之为“唐室砥柱”。他任掌管刑法大理丞到任一年,便处理前任留下的17000多件案子,没有一人上诉伸冤,其处事公正可见一斑。身居宰相后,辅国安邦,对武则天弊政多所匡正。后人编出了许多精彩的传奇故事。 

 

长孙无忌 

594年——659年) 

河南洛阳人,唐代政治家、法学家。长孙无忌博涉书史,亦谙武略,奉唐太宗李世民诏两次重修《唐律》,撰写的《唐律疏义》,与《罗马法》并称为古代法治智慧的结晶。他认为法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设置刑法是因为大则扰乱天下,小则违背等级。由于贯彻“先存百姓”的指导思想及“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立法宽平,顺乎历史潮流,促进了封建经济迅速恢复与发展,出现“贞观之治”安定繁荣的新局面。 

 

包拯 

999年——1062年) 

安徽合肥人,历史上有名的清官。他一生清廉简朴,对贪污深恶痛绝,在给仁宗的奏疏《乞不用赃吏》中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他一生严于律己,身体力行。在端州任知州时,整顿吏治,打击贪污,深受百姓欢迎。他一生铁面无私,不避权贵,执法如山。对皇亲国戚、宦官权贵的不法行为,一律极力主张绳之以法。包拯既能得到封建最高统治者的赏识,也受到水深火热中老百姓的拥护和爱戴。  

 

王安石 

102112月——10865月) 

江西抚州人,北宋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1070年任宰相后主持变法。通过一系列强国理财新法的实行,“富国强兵”的效果十分显著。国家增加了“青苗钱”“免役宽剩钱”“市易息钱”,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国库充裕,社会经济发展,人民负担减轻,呈现出百年来不曾有过的繁荣景象。毛泽东称赞王安石“可谓有专门之学者矣,而卒以败者,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之故,而行不适之策也。”


宋慈 

1186年——1249年) 

福建南平人,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1235年他开创“法医鉴定学”,因此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法医学之父。他为官清廉,生活朴实,文而勇武,兼有谋略。他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著有《洗冤集录》五卷,是我国也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对于法医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海瑞 

1514年——1587年) 

海南琼山人。出于对国家的忧虑,海瑞以六品小官身份抱着必死决心毅然进谏一心求仙而大兴土木修建庙坛道观的嘉靖帝。他呈上的奏疏便是有名的“直言天下第一事疏”。他为匡正时弊,严肃法纪,主持制定了贪污满“八十贯绞”等严刑。为官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但他严于执法、除暴安良、生活清廉、同情百姓、发展生产、兴修水利等举措,得到百姓的广泛拥护。 

 

沈家本 

1840年——1913年) 

清末法学家、立法大家和法学教学家。他精通旧律,学贯中西,重视研究法理学,继承了我国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在担任修律大臣期间,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他不畏权势,力排众议,锐意改革,对中国近代法学之兴起,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可谓是中国近现代法律、法理的奠基者。 

 

梁启超 

1873年——1929年) 

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戊戌维新运动领袖之一,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和文学家。他在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从法治的“依据”、“基础”和“根本”三方面界定“法治”概念,并以“宪法为依据,国会为基础,司法独立为根本”构筑成其理想的“法治大厦”。 他认为,法是“国家之意志”的体现,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 

 

马锡五 

(1899——1962)

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实地了解案情,进行巡回审判;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及时纠正一些错案,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董必武 

1886——1975年)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他为中国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加强法制的中心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要根据我国的实际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律法规,使人民信法、懂法、守法。 

 

史良 

1900——1985年) 

著名法学家、政治家,曾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在旧时代,她是大上海著名律师,历史上著名的“七君子”之一,被毛泽东誉为“女中豪杰”。新中国成立后,被任命为司法部首任部长,成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司法行政工作的奠基人,为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工作从理论到实践作出了杰出贡献。她的毕生志愿是: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彭真 

(1902——1997)

曾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市市长、中央政法委书记、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谦虚谨慎,艰苦朴实,严于律己。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作风民主。主要著作有《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站在革命和建设的最前线》《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等。 

江华 

1907——1999年) 

曾任浙江省委书记、中央委员。1975年,江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着手恢复重建在“文革”中被取消的各级法院,复查纠正30.1万件冤假错案,解放32.6万名干部群众。19809月,担任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庭长,主持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审判工作。他不顾73岁高龄,亲自审阅所有案卷,成功主持这一举世瞩目的“世纪大审判”,并代表国家和人民宣布对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严正判决。 

 

高铭暄 

1928年至今) 

当代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奠基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国刑法学第一位导。1954年至1979年,历时25年拟出38稿,结束了新中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此后,刑法的修订、刑事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包涵着他的睿智和心血。迄今,他培养出57位法学博士,专著6部,著作100余部,论文300余篇。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科学史》,填补了新中国法学发展史的空白。 

 

巫昌祯 

1929年至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治人物。在50多年的法律生涯中,亲自参与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参与民法典的起草。1978年,参与婚姻法的修改。1990年,为主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此外,她还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她创办的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先河。 

 

江平 

1930年至今) 

当代著名法学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商法学博导,被收入英国剑桥大学世界名人录。他参与修改《宪法》,起草《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培养近百名民商法博士,被称为法治“布道者”。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法教程》《公司法教程》《法人制度研究》《中国司法大辞典》《商法全书》等法学研究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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