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遭行政处罚,在处罚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被提起公诉。5月23日下午,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这样的危险驾驶案件。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行至郴永大道大王寨新村路段时,货车撞上道路边上护墩,导致车辆侧翻和护栏、路灯、标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另查明,张某于2018年6月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驾驶证被扣押。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处罚期间仍不知悔改,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