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可随意处置儿子的房产吗?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母亲将儿子的房产私自拿去中介公司挂卖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9岁的母亲李某因怀疑37岁的儿子陈某患有抑郁症,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陈某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的一套住房挂在中介公司售卖。购房人刘某经该中介公司推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2万元,房屋买卖合同中备注房屋产权为儿子陈某,由母亲李某代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李某又另行出具补充协议一份,声称儿子在外地,无时间签署合同,由母亲李某代签合同及代收定金,但该补充协议没有儿子的签字。刘某交付定金后,因缺乏陈某的签字确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人刘某遂诉至资兴市人民法院,诉请赔偿双倍定金。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定金2万元退回刘某所有,李某赔偿刘某6000元。
本案中,母亲李某与儿子陈某虽为血脉至亲,但是在法律上为两个独立的主体。母亲李某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的监护人,无权处理儿子陈某的个人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并未得到陈某的追认,故本案的买卖合同为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温馨提示:市民在购买二手房屋时,应首先核对产房信息的权属登记情况与实际出卖方是否一致;其次,近亲属代卖房产的,应核对代卖方是否有获得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避免不必要的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