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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法院:发出首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司法建议
作者:李良桃  发布时间:2018-10-26 09:53: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郴州市苏仙区监察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并将该司法建议书分别抄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仙区人民政府,这是资兴法院发出的首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

资兴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某村民小组郴州市苏仙区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案时,苏仙区局只委派了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没有出庭,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

资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的规定,依法向郴州市苏仙区监察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监察部门对该局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据悉,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出庭应诉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在行政诉讼中“民告官能见官”,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李良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