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在三都镇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7月18日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资兴市新区大全路方向沿晋兴路驶往资兴市三都镇方向。因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与在路边由被害人宋某推行的手推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62.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资兴法院将巡回审判常态化,坚持用群众语言在群众家门口办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教育功能,融“审理、普法、矫正”于一体,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