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邮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因未能妥投送达,且因客观原因未能以其他形式与申请人进行联系沟通,现依法予以公告,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附:未能妥投送达的申请执行人名单。
序号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1 | (2016)湘1081执9号 | 郭卫新 |
2 | (2015)资执字第574号 | 袁吉葵 |
3 | (2015)资执字第426号 | 庞已生 |
注:本公告送达的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经核实确可执行后将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资兴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