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因未能妥投送达,且我院无法通过其它途径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现依法予以公告,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附:未能妥投送达的被执行人名单。
序号 | 案号 | 被执行人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执行标的(元) |
1 | (2015)资执字第682号 | 陈五南43108119660613377X | 25595 |
2 | (2015)资执字第857号 |
代孝堂43108119740517377X | 150046 |
3 | (2015)资执字第702号 | 龙菊强432802196311093000 | 61900 |
4 | (2016)湘1081执1453号 |
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914310817580204000 | 19000 |
5 | (2016)湘1081执1170-1228号 |
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914310817580204000 | 1203797 |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向申请人或到本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资兴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