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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8-27 10:34:28 打印 字号: | |

资法〔201826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二)负责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三)负责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案件会商、执行听证;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交叉执行;

 (四)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五)负责排查执行案件异常情况并告知承办人;

 (六)负责筛查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

 (七)负责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

 (八)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续管理;

 (九)负责信访接待;

 (十)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

    第六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七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八条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管人员应当定期查询,对于有财产应当恢复执行的,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后续管理。

  第九条  畅通接待窗口工作机制,发现有反映承办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及时与承办人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报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