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由党组书记、院长罗志卫担任审判长,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蒋某等四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资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雨林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蒋某四人合伙出资300万元非法收购废弃铅蓄电池。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该四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赁资兴市江北工业园内的湖南华康新材料有限公司2号仓库将非法所购进的2900余吨废弃铅蓄电池拆解出2100余吨粗铅,再将提炼出来的1600余吨还原铅销售非法获利。拆解过程中,溢流出来的废电解液未进行任何处理,任其直接流至地面流入厂区内排水沟,并经江北工业园雨水管网流入石灰水坝(秀流公园水域),对水质及水生态产生了影响。经资兴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查获的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危险废物。经湖南省科学研究院专家组现场勘验及分析计算,排放的废酸对石灰水坝(秀流公园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7.27万元。同时,2号仓库地面沉积了大量红色粉尘及污水,仓库门前路至厂大门处均呈明显红色。经资兴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该厂内排水沟铅浓度为0.18mg/L,排水沟检查井铅浓度为0.09mg/L。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并依次陈述最后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同时四人连带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生态环境修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及各界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