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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查控促民生案件圆满执行
作者:李兵  发布时间:2018-07-02 15:48:2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9日,被告黎某生、黎某如、黎某与被告樊某、周某签订《建房协议》, 约定由被告樊某、周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被告黎某生、黎某如、黎某在资兴市州门司镇黎家组的一栋五层楼自建房。2016年5月12日,被告樊某、周某与被告谭某签订《建房承包合同》,将该栋五层房屋转包给被告谭某承建。合同签订后,被告谭某雇请原告黄某为大工到州门司黎家组工地从事砖工工作,原告黄某叫了三个小工一起到工地做事。2016年6月20日下午14:30时许,原告黄某等四人在施工过程中被工地整体坍塌下来的一面墙填埋,致使其中一人死亡,原告黄某也当场受伤。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损失217940.86元,被告樊某、周某、黎某生、黎某如、黎某对被告谭某的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六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原告黄某于2017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对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起网络查控,仅发现黎某如名下有8万余元存款,开户行在广州某银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只有极少量存款,承办人第一时间赶赴广州将黎某如名下的8万余元存款划拨到法院账户,并及时给付申请人。后来,承办人多次找到六被执行人商谈案件后续执行问题,六被执行人均以判决书划分责任不清以及暂时没钱为由拒绝履行,他们认为不应该由自己一人承担全部责任,遂互相推诿,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鉴于六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中将六被执行人全部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冻结了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直至2018年5月22日,被执行人黎某气急败坏地来到法院,要求承办人解冻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承办人了解情况得知,黎某在某银行申请了一笔20多万元的贷款,现贷款已到期,黎某将20多万元存入银行账户欲偿还该笔贷款时才发现银行卡被冻结了,钱只能进不能出,遂要求法院解冻其银行卡。承办人告知他必须先偿还案件标的款后才能解冻银行卡,黎某却坚持认为不能由他一个人偿还全部债务,经过承办人一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后,黎某终于同意由法院先行扣划14万余元后再解冻银行卡,至此,在网络查控系统的帮助下,一起涉民生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即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法院也可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执行全部法律义务,债务人不得以不应该由自己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为由抗拒执行,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其中一人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责任编辑:司法政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