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发!”8月23日,随着一声令下,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警务中心15名干警前往资兴市龙泉头小区,依法强制执行王某拒不迁出房屋案。
2012年9月,被执行人黄某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资兴市龙泉头小区的一处房屋。2013年5月起,被执行人黄某就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2014年10月,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诉至资兴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偿还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民币37.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7月,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对黄某所有的该房产进行拍卖,2016年11月变卖成功。
案外人王某、李某以被执行人黄某欠他们债款为由,长时间占用该房屋,导致新购买房屋者无法入住。2017年3月,资兴法院作出公告,责令王某、李某迁出房屋。公告期满后,王某、李某仍拒不迁出房屋。承办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王某、李某协商,但王某、李某几次拒不开门,态度强硬,拒绝搬离。
8月23日早上,资兴法院组成执行队伍,对王某、李某非法占用进行强制执行,王某在法律的威慑下同意将物品搬出,执行人员对房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后搬至指点地点,换上新锁并在房屋大门张贴查封令。此次行动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文锋路社区代表到场进行全程监督,执行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