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上半年,在永州市宁远县城做生意的石某向朋友黄某提及想买一辆二手车用于运货。黄某得知曾一起跑客运认识的“老三”欲出售一辆二手面包车,虽明知是一辆无车牌、无手续来路不明的黑车,但他仍打算将该车介绍给石某。2012年10月初,黄某将该辆八九成新的银灰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以人民币1.36万元转卖给了石某,并将1.36万元付给了“老三”。而后,石某老婆从网上为该辆面包车办理了假的行驶证、保险、车检等相关手续,黄某帮忙从网上打款支付了费用。石某一直开着该辆“五菱宏光”面包车,直到2013年1月16日被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查获。经查该车原车主为曹某,2012年3月29日在资兴市被盗。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 000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资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