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代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6年7月某日,在公安局民警的控制下,李某持公安民警给付的100元毒资,前往被告人代某的家中向代某购买毒品。之后,李某来到代某的家中,在代某家中的卧室内吸食了毒品后,拿了100元给代某,代某则拿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李某。在李某购得毒品出门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代某抓获,并从其卧室内当场查获可疑白色晶体13包,可疑红绿色药丸85粒。嗣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代某进行随身物品检查,从其身上查获100元毒资。经称重,可疑白色晶体及可疑红绿色药丸共计净重55.31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红绿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代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
另查明,被告人代某于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5年1月减刑释放。
资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且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5.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代某多次在其居住的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代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亦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本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因犯意引诱而侦破,依法对被告人代某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