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湘1081行初15号
原告邓明镜。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肖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镜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行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明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明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明镜负担。
审 判 长 谢 铭 航
审 判 员 张 志 辉
审 判 员 赵 明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藐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