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湘1081行初19号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黄泥滩村唐家冲村民小组(桥口镇黄泥滩村唐家冲村民小组)。
负责人唐承胜。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大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黄泥滩村唐家冲村民小组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黄泥滩村唐家冲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黄泥滩村唐家冲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员 赵 明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藐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