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兴市人民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作者:行政庭  发布时间:2017-03-27 16:02:3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资兴市人民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3月1日起,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郴州市苏仙区、桂阳县、永兴县、安仁县、汝城县、桂东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郴州市北湖区、资兴市、临武县、嘉禾县、宜章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自2016年3月1日起,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苏仙区人民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汝城县人民法院、安仁县人民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016年3月1日以前,郴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根据本公告实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之后,资兴市人民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3月1日起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法院仍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前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仍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六、2016年3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可向本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也可直接向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受案法院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起诉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先行收取起诉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集中管辖法院移交诉状,集中管辖法院应依法及时进行立案登记。

特此公告。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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