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资兴市人民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郴州市苏仙区、桂阳县、永兴县、安仁县、汝城县、桂东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郴州市北湖区、资兴市、临武县、嘉禾县、宜章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自2016年3月1日起,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苏仙区人民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汝城县人民法院、安仁县人民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2016年3月1日以前,郴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四、根据本公告实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之后,资兴市人民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3月1日起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法院仍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郴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前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仍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六、自2016年3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可向本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也可直接向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受案法院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起诉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先行收取起诉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集中管辖法院移交诉状,集中管辖法院应依法及时进行立案登记。
特此公告。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