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2起贩卖毒品罪案,被告人徐某、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2016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王某。2016年4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并在徐某家中搜出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白色晶体16包,红、绿色药丸192粒,共计360余克。
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贩卖100元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2016年4月15日下午,徐某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用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300克毒品,杨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徐某家中进行交易。被告人杨某携带毒品来到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杨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4包共408粒,白色晶体9包,共计217余克。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协助抓捕贩毒人员杨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因特情引诱而侦破,对被告人杨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