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7日,被告谷归田驾驶自己的农用拖拉机帮人运送沙石时,不慎侧翻至路边下。当日晚上,被告谷归田打电话给第三人李柏山,要李柏山第二天带修车用的葫芦、拉索等工具帮其吊车。因李柏山与被告谷归田是朋友,于是答应了被告谷归田的邀请,但双方未谈及具体的吊车事宜,包括是否支付报酬及支付多少报酬都未谈及。8月18日上午,李柏山如约来到事故现场帮助被告谷归田吊车。经过第三人李柏山、被告谷归田、被告谷归田邀请来的其他人员及自愿帮助被告谷归田吊车人员的努力下,18日上午,翻倒的车子被拉索吊平,但还未吊上路面。吃完午饭后,被告谷归田继续组织人员吊车。原告李正兰之夫、原告陈燕锋之父陈定南从家里吃完午饭外出做事,经过吊车现场时,看到村里很多村民都在帮被告吊车,就走到车边观看。被告谷归田见到陈定南后打了招呼,并发了根香烟给陈定南。陈定南看到被告是同村人,又是村主任,于是就与在场的人一起帮助被告谷归田吊车。吊车时,陈定南站在车头的正前方徒手去拖抬车子的保险杆,被告谷归田站在车头左前方拖抬保险杆,村民陈文礼站在车头的右前方拖抬车子的保险杆。期间,被告及其他村民曾提醒陈定南,站在车头前面抬车很危险。但陈定南未听提醒。吊了约10多分钟,当整车从路面下拉到路面上时,因车辆惯性,车辆把在车头前方拉车的陈定南和陈文礼撞到山壁上,致使陈定南身受重伤,证人陈文礼受轻微伤,而被告谷归田因及时跳开未受伤。陈定南受伤后,被告谷归田与村民胡雄辉等人及时把陈定南送往资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陈定南伤势特别严重,第二日由资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转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日抢救,陈定南伤势没有好转并一直处在病危状态。2014年9月12日,陈定南因医治无效死亡。陈定南死亡后,原告与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李正兰、陈燕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陈定南因替被告帮工而受到损害导致身故的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亲属陈正南在替被告谷归田帮工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导致身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谷归田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正南在帮工的过程中,因为盲目帮工,对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谷归田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帮工人陈定南因帮工被告谷归田吊车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被告谷归田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陈定南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盲目帮工,其自身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谷归田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谷归田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案经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无异,二审维持一审责任分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