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资兴法院东江法庭的庭审走进当事人杨某家里,在一间狭小的房间内,一个简单却便民的庭审就在杨某的床边开始了。
2010年4月,原告杨某上山砍树时摔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身体腹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觉,终日瘫痪在床,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杨某受伤第二年,杨某的妻子便离家出走,至今在外打工未归。杨某及其两个未成年女儿均由杨某的母亲照顾。2015年7月7日,杨某母亲来到法庭,声称杨某要求起诉离婚,但因行动不便杨某无法来法庭办理立案手续。为此,法庭当即安排工作人员到杨某家中帮其办理立案手续。考虑到杨某的实际情况,法庭免除了杨某的诉讼费,并决定到杨某家里开庭审理此案。
2015年8月4日,法庭两次向杨某的妻子送达开庭传票后,将审判庭搬到了杨某家中,在杨某的床边审理了这起离婚案,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