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快,我们把被告欧某送到法院来了,请你们帮我们处理下那个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子。”5月29日,几名当事人走进资兴市人民法院兴宁法庭何法官的办公室急切的说道。
原来这是一起因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欠款纠纷,2012年8月,被告欧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唐洞唐家公路护坡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何某组织劳动力按被告欧某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约定了劳动报酬等事项。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欧某需支付何某工程款10980元,但被告欧某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何某的催讨下,被告欧某于2013年6月30日向何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有“我欠何某施工队2012年8月份唐洞护坡工程壹万零玖佰捌拾元整,欠款人欧某”等字样,后被告欧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5月初,何某因病去世,被告欧某更是四处躲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何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共同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欧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法院立案受理后,也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使得原告方的权益一时难以维护。2015年5月29日,原告方及亲友在街上看到了被告欧某,即把欧某带到了法院,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算债权人死亡了,也应当把债务偿还给债权人的继承人,躲避债务、拒不履行债务都是违法的行为”,经法院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欧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尽快将所欠工程款归还给五原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在原告方的积极配合和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