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人民法院法官经过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刘某(女)和被告王某(男)从小学到初中都是同学,2008年被告王某读大学时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原告到被告学校陪读并与被告开始同居,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因双方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原、被告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由被告补偿原告一百万元,分五期付清,每期支付2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款,且原告可要求被告另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后因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至该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直调解未成。5月21日,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调解,法官以自己也是年轻人的身份与被告沟通交流,拉近距离,增强共鸣,赢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相关款项共计15.7万元,并当场予以兑现。至此,一桩难以调和的矛盾纠纷平和化解,当事人也对法官的热情服务赞不绝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