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罪案,文某、科某、诗某、方某、谢某等5名被告人因被超车一时动怒而付出了代价,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被害人江某驾驶面包车载着被害人庆某行驶在资五公路上,超了文某驾驶的越野车,致使文某紧急刹车,同车人员科某、诗某、方某、谢某等人都很气愤。随后,他们追到面包车进行理论,因言语不和,对庆某实施了殴打,在实施殴打过程中,他们发现江某系酒后驾车,便声称要打电话报交警进行处理。被害人庆某闻言便提出愿意拿5000元钱进行私了,文某等人才同意不报警。因被害人身上没有带足够的现金,于是由方某驾驶面包车载着二被害人,其他人则驱车尾随至银行。被害人庆某从身上拿出3000元现金在车上交给被告人方某,被害人江某则从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交给文某,拿到钱后文某等人离开了。被害人江某当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科某、诗某、方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五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车辆的增多,因驾车引发的情绪冲突也越来越多,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因他人超车而动怒,并敲诈勒索对方,无形之中触犯了法律,害人害己。开车不做“路怒族”,遵守法律创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