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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乘试驾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郴州瑞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黄辉合同纠纷案
作者:何学鹏  发布时间:2015-04-27 09:10:54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格式合同、试乘试驾协议书、合同效力

裁判要点:

法院不能仅仅依据一纸试驾协议书来判决消费者承担试驾时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消费者在签订试驾协议书时就属于弱势方,这样的判决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良性发展。法院应当依据过错原则,综合衡量双方对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卖方是否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是否保障汽车性能完好等;买方是否履行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从而合理划分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及应承担损失,最终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三初字第90号(2014年9月19日)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2日,被告黄辉到原告郴州瑞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公司)处购买汽车并对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试驾,试驾前,原告瑞宝公司与被告黄辉签订了《郴州瑞宝试乘试驾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因试驾者过失造成的车辆破损,修理费由试驾者本人全部承担,第六条约定“试驾者驾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试驾者本人承担”。后被告黄辉驾驶瑞宝公司所有的号牌为LRB003的宝马320Li轿车试驾至郴州市苏仙区东田金湾转弯路段时,汽车右侧撞上路边花池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64 039元。另查明,涉案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此事故中赔付了车辆损失54 433.15元。后原、被告双方就剩余损失承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辉赔偿剩余损失9605.85元

裁判结果:

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资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郴州瑞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802.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签订的《郴州瑞宝试乘试驾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郴州瑞宝试乘试驾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因试驾者过失造成的车辆破损,修理费由试驾者本人全部承担, 第六条约定“试驾者驾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试驾者本人承担。”该两条款都只约定提供格式条款者相对方的责任及义务,没有约定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责任及义务,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因而属于无效条款。原告瑞宝公司依据该试乘试驾协议书的第五、第六条约定要求被告黄辉赔偿事故车辆全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具体承担问题。本案中,被告黄辉在试驾过程中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存在过失行为。原告瑞宝公司的陪驾人员唐某某的不正确示范以及未能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失。综合本案案情,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失,且过失程度相差不大,故对该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同等责任为宜,即原、被告分别承担损失4802.9元(9605.85元*50%=4802.9元)。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中,无论是谁到原告瑞宝公司处购车试驾都须与瑞宝公司签订《试乘试驾协议书》,因此,该协议书性质生确实属于一种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协议书中第五条:“因试驾者过失造成的车辆破损,修理费由试驾者本人全部承担、第六条:“试驾者驾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试驾者本人承担”均没有提及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及义务,只提及到了相对方的责任及义务,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而是属于无效的条款。所以,在处理该案时,法院不能仅仅凭据协议书中的这两个条款而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这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应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及过错原则,综合处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到汽车销售公司买车试驾,随之而来的因试驾发生事故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这个时候,作为裁判者,法院肯定不能仅仅依据这样一纸试驾协议书来判决消费者承担事故责任,消费者在签订试驾协议书时就属于弱势方,这样的判决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良性发展。法院应当依据过错原则,综合双方对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卖方是否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是否保障汽车性能完好等;买方是否履行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从而合理分配双方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及损失,最终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源:兴宁法庭
责任编辑: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