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郴州某网络传媒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非法获利予以追缴,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三台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欧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4月,被告法定代表人蒋某成立郴州某网络传媒公司,聘请欧某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公司账目和日常事务,并先后成立了七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均由蒋某聘请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实行资源信息共享,统一经营管理。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短信群发平台,其盈利方式为按客户要求群发商务短信,按照每1万条短信收取200-300元服务费用。为更好的占据短信群发市场,该公司要求业务员在各地发展注册短信群发平台的会员,一旦会员在短信群发平台内群发短信,所输入的公民个人信息就会在网站的后台进行保存,然后由蒋某、欧某等人将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整合并分类保存到公司的网页和公司电脑里,再把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挂到短信群发的号码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展示,由客户进行选择信息包,再签订商务短信协议书或短信群发方案,实行收费服务。该公司非法获取的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客户个人信息、汽车行业客户个人信息和装饰建材行业客户个人信息三大类。该公司经营期间非法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424条。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郴州某网络传媒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蒋某、欧某分别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均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法均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