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打击,竟然指使他人作伪证。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妨害作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和涉毒人员黄某二人系同学且关系较好。2014年3月20日,李某与黄某因吸食毒品,先后被资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投送到郴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3月下旬的一天,李某听说采用从戒毒所转到看守所的方法可以提前出来,为逃避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李某经与同戒室的黄某商量,遂决定采用“自首”方式虚构“李某两次贩卖毒品给黄某”的犯罪事实及具体细节。之后,李某先后四次用戒毒所固定电话向资兴市公安局民警“自首”,作出二次贩卖毒品给黄某的虚假供述,黄某亦向民警作出二次从李某处购买毒品的虚假证言。
经初查,资兴市公安局对李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嗣后对其刑事拘留,并将李某投送至资兴市看守所,之后对其执行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李某否认贩卖毒品,经讯问,李某和黄某交代了虚构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资兴市公安局向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李某贩卖毒品一案,并以李某妨害作证、黄某帮助伪造证据案进行立案,至此,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错误羁押6个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打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