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仅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
从同案犯口供的证明力说起
作者:宁佳 袁宏  发布时间:2015-04-16 11:49: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因女友小莉被人欺负,被告人吴某纠集了被告人廖某、程某与袁某一起将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后,将其带至宾馆内进行威胁,在收到李某女友4800元汇款后才将其放走。在仅有被告人小莉、吴某的供述下,是否可以判定被告人廖某与袁某犯非法拘禁罪?

【分歧】

    1.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案犯的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并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理由是被告人小莉与吴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具有证明力。

    2.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案犯的供述不能够作为证人证言,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此处的同案犯供述可以扩大理解为“被告人供述”,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不能仅凭同案人供述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不是证人证言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无从确定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由于在同一案件中,同案被告人很可能为了争取立功或者推脱罪责等原因进行虚假的供述这种情况下同案被告人的陈述是不具有客观性与真实性的,更不能作为证人证言来推定另一个人的犯罪结果。

2.仅凭被告供述不能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不仅要包括被告人本人的犯罪行为,也要包括共同犯罪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廖、袁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仅有同案人的供述,也可扩大理解为仅有被告人供述,故从证据采信角度,不宜认定被告人廖、袁构成本罪。

3.证据补强不足。该案中,仅有被告人小莉与吴某的供述,而同案犯程某并未在供述中指出被告人廖某与吴某参与了该次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廖某与吴某本人的供述也未承认该犯罪行为,也没有其他的任何证据相互印证。所以该证据补强不足,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