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及附带行政赔偿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
2014年3月,何某的丈夫张某与谭某家之间因土地界限纠纷,两家之间发生打架,唐某将张家父子打伤。事后,何某将谭甲、谭乙咬伤。6月23日,资兴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何某5日,罚款300元,拘留谭甲7日,罚款500元。原告何某对决定书不服,遂于7月16日诉至该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行政案件,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事实依据,本案中资兴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故对资兴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驳回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