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执悬字第11号
本院在执行(2010)资法执字第73号申请人黄二明、何细姬、张艳枚、黄建业、黄家琪与被执行人李海华(又名李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杰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65995.78元赔偿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案件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李海华,男,32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原坪石乡朝光村上耙田组56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执结到位数的5%内给予奖励。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735-3326157 曾法官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