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执悬字第1号
本院在执行(2013)资法执字第549号申请人曹小林与被执行人胡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芳清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17663元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案件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胡芳清,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七里镇柏树村曹新屋组人。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执结到位数的5%内给予奖励。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735-3326873 周法官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