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妻子离婚的民事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九个月时为双方生育了一名共同女儿,原告在妻子分娩后不满一年就起诉要求离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离婚。……”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人曾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妻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丈夫不得起诉离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当然,如果是妻子起诉要求离婚的,那就不受此条款的限制了”,曾法官最后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