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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致人死亡 刑事和解被判缓刑
作者:宁佳  发布时间:2014-03-17 22:40:27 打印 字号: | |

313日,资兴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被告人何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意外,致搭乘人一死一伤,最终与被害人刑事和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106日,被告人何某驾驶一辆无证三轮摩托车,好意搭乘邻居二人,途中因遭遇意外,何某情急之下操作不当,致使三轮车冲出道路坠入右侧河沟,发生了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何某诉至资兴市法院,庭上被告人何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95000元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告人谅解。资兴市法院综合上述情况,依法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好意搭乘,是车辆驾驶人非以营利为目的,经其邀请或允诺,无偿将搭乘者运至目的地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影响驾驶员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这也给我们平时好意搭乘、安全行驶敲了一记警钟。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