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湖南资兴法院公开审理了原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王某、余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大队侦查员)、被告人余某(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侦查员)在协助办理曹某、邓某贩卖毒品案时,利用职权,在讯问时诱导曹某否认之前所作的贩卖毒品以及替邓某贩卖毒品的供述,作出自己吸毒和毒品全部是其持有的虚假供述,并故意隐瞒邓某之前交代的曹某向其贩卖毒品的情节,从而使曹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立案侦查。该案后经郴州市公安局决定重新办理,曹某与邓某均已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2010年12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某无期徒刑、判处曹某有期徒刑9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余某在办理曹某、邓某贩卖毒品案过程中,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余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本案还将择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