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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买菜摔伤 农贸市场责任难免

作者: 费锡凤  发布时间:2013-11-12 16:14:31 打印 字号: | |

11月8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李某诉某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并以农贸市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农贸市场承担李某各项损失的20%责任,共计13 633.08

201323,李某到农贸市场二楼买东西,从市场正门楼梯下楼时,由于楼梯两旁堆满货物,原本宽敞有扶手的楼梯缩小到原来的三分之一,使原告不能扶到扶手而摔倒在楼梯中间。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认为:被告资兴市市场服务中心管理混乱,货物随意摆放,占用公共通道,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农贸市场方认为:原告李某不顾自身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方便的客观事实,独自上市场买菜,因体力不支导致摔倒。原告的伤害完全是自身疏忽大意所致,与被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农贸市场管理者属于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人,虽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但未有效制止商贩乱摆乱放货物的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认知、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在下楼梯时疏忽大意,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加堆放货物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院最终判决农贸市场方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的20%,即13 633.08元。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