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资兴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郭某等五人因使用电瓶、鱼竿等电鱼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约15斤,均被判处罚金刑。
市政府明文规定“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为资兴市东江湖禁渔期;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在东江湖从事捕捞、垂钓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4月27日,郭某纠集被告人邱某、曹某、黎某去被告人欧某所在的白廊乡捕鱼,并带了电鱼用的电瓶。22时许,郭某、黎某、曹某、欧某、邱某到资兴市白廊乡东江湖杨林中洞渔场水域电鱼,23时许,五人被巡查的东江湖渔政管理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电瓶、鱼竿等电鱼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约15斤。
被告人郭某、黎某、欧某、曹某、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郭某、欧某、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曹某、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