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贪图小利三名货车司机参与矿粉调包的盗窃案件,被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起诉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2012年9月,湖南某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某物流服务站签订运输合同,由该物流公司将该有色金属公司一批贵重铅精矿负责从广州黄埔新港运送至湖南郴州资兴。易某(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此事后欲从事“倒货”(调换货物)牟取暴利,随即与货车老板郭某联系,谎称自己有批货物铅精矿要从广州黄埔新港码头运送到湖南郴州资兴华信公司,不超吨每车运费人民币6000元,并称自己是“货主”。郭某并将此信息告知货车老板李某等三人,要其三人分别驾驶货车来到广州信华路等待装货,李某等人在广州新港码头与该物流的工作人员签订运输合同,并讲好运费,装好铅精矿石后,由公司工作人员打好帆布封条。但李某等人将货车从码头开出后,又与易某联系,易某将四人带到萝岗村兴业路永和停车场,组织指挥雇请的十多名民工,利用叉车等工具开始盗换车上的货物铅精矿,拆开车上的封条,先后从每台车上卸下一部分铅精矿下来,又换上相同重量的其他相似物品,之后为确保货车总重又到附近核过地磅。事后,易某等人给了李某三人每人人民币2700元好处费。后李某等人驾车到资兴公司交货时案发。
被告人李某三人身为货车司机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他人纠集结伙将已打封条的货物予以调换窃取,该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此种行为将会依法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