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一男子冒充警察进行抢劫,并在扭打过程中用水果刀致人轻伤后驾驶被害人的汽车逃跑,后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10月14日,被告人郭某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3月1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郭某身穿深蓝色警察制式制服,自称是警察并搭乘被害人曹某的小轿车去三都镇,到目的地后,被告人郭某又要曹某送其至其父亲住处拿钱支付车费。郭某要曹某配合他,装成逃犯,由郭某给曹某戴上手铐,骗郭某父母说曹某是逃犯,被郭某抓了,郭某在开曹某车的时候跟别的车发生刮擦,要赔对方一百多元的损失,等郭某从其父母处拿到钱后就付车费给曹某并帮他把手铐解开,但郭某的父亲仍然没有相信他。事后,郭某则要曹某给其开车才帮曹某解开手铐,曹某不肯。曹某欲掐郭某的脖子,郭某恼羞成怒,拿出自己的皮带勒住曹某的脖子,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曹某的脖子,连刺了两、三刀后,曹某挣扎着抢过刀子扔在车内便从车内逃出,郭某紧追不舍,曹某在马路中间边跑边喊:“救命啊!杀人了!”周围的群众听闻便出来围观,郭某便对围观的人说:“警察在抓逃犯,你们不要管!”后曹某因体力不支倒在马路中间,郭某从曹某手上夺去小车钥匙驾驶曹某的小轿车逃离现场。由于车速过快,汽车的左侧前轮胎与路沿挤压而损坏,汽车不能继续开。被告人郭某便来到某汽车服务中心请拖车将小车拖到修理店,后回到家中。3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汽车服务中心查看车辆维修情况欲取走车时,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冒充军警人员在伤害他人身体之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处境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