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仍有一些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藐视法律的威严,进行安排旅游者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中止旅游服务等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旅游者可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