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雷针是在高大建筑物顶端安装一根金属棒,利用金属棒的尖端放电,使云层所带的电和地上的电相互中和,以保护建筑等不被雷击。市法院交通审判庭,就是这样一根“避雷针”,它立于全市交通事故纠纷处置的最前端,在第一时间介入交通事故处置,通过“当场立案、就地调解、快审快结、即时兑现”,向当事人提供“立、调、审、执”一站式的司法服务,力避“将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将简单问题拖成复杂问题”,有效保证了我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以及道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上升。据统计,截至8月初,今年我市共发生交通事故1500余起。交通事故纠纷处置一直面临着行政调解“太软”、诉讼救济“太慢”、判决执行“太难”这三大难题。正是由于这三大难题,部分受害人及亲属常常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滋生新的矛盾或二次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为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埋下了隐患。基于此,2013年3月25日,市法院交通审判庭在市交警大队设立,专门负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通审判庭成立至今虽只短短五个月,效果却令人欣慰。截止目前,交通审判庭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96件,其中调解结案83件,撤诉7件,判决只有6件,到位赔偿金额800多万元,取得了“快、补、和”的良好效果。
一是一站服务,快理快赔。以往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除却交警调查花费的时间及当事人伤残鉴定所需的30日,即便在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审理,处置周期也至少需两个多月,而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走完,快则大半年,慢则一年多,执行到位更是难有定期,费时费力又费钱,往往“小事拖大”。而交通审判庭设立在交通事故处置的“第一线”,提供“当场立案、就地调解、快审快结、即时兑现”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将专业化的审判与调解置于当事人触手可及的便利之地,让交通事故类案件不再与其他大量案件一同流向司法程序运转,极大缩短了案件流转周期。对于赔偿数额不大的案件,一天之内便可让当事人拿到调解文书与赔偿款。在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此外,交通审判庭法官还充分发挥对保险公司内部理赔程序熟悉的优势,在诉前或诉中直接给予当事人相关建议,引导其依照投保公司的内部理赔规定进行举证,一步到位地助其提高后期理赔效率,极大地解决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理赔难”的问题。
二是优势互补,事半功倍。通过法院与相关部门的优势互补,力避因各自性质、职能的差异而带来的“短板”效应。交通审判庭的设立,实现了法院与公安交警、“三调联动办”及各保险公司相互间的联动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无限的社会资源紧密衔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互补弥合后发挥出最大功效。如将交警部门对涉案车辆的扣押与法院诉前保全措施的结合,让当事人受损权益的补救不再“可望不可及”。又如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是导致交警部门在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时久调不下的重要症结所在。尽管不少当事人有赔偿意向,但因为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常有“赔多了”的担心,导致当事双方迟迟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针对这一现象,交通审判庭的法官会及时介入,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赔偿所涉的相关费用标准进行充分阐述,对当事人因理解法规偏差而产生的错误判断进行耐心疏导与纠正,引导双方当事人及时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以调为主,事了人和。以最大的“调解”诚意畅通当事人之间的交流、疏导当事人之间的怨气,求得社会秩序最大可能的恢复性效果。为使案件能够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交通审判庭用活、用足司法调解手段,始终坚持在立案前指导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诉讼中首选调解,宣判前再行调解,力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以调解化纷争、以调解促和谐的实效。实践证明,交通审判庭所采取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办案方式,构建了以司法调解为主导,以行政调解为优势,以人民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使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更具活力、更接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