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下旬,湖南省资兴市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黄某某1997年出生,是某校的体育特长学生。但在寻衅滋事一案中,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案件审结后,黄某某及其父母请求法院帮助黄某重返校园,学校一律均拒收。
缓刑犯学生遭遇学校拒收已经不止一例,这种情形引起了资兴法院少年法庭的重视,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未成年缓刑犯要么案发前已经辍学,要么是被判处刑罚后其原来所在学校予以劝转、劝退或开除处理,致使未成年缓刑犯难以“复学”。不能“复学”的未成年缓刑犯过早踏入社会,因年龄小、缺乏谋生技能,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逐渐脱离正常的生活轨道,成为社会中特殊的潜在危险群体。
针对以上情况,为给“问题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自我修复和成长环境,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资兴法院于2013年5月向资兴市教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指出了未成年缓刑犯“复学难”问题,建议帮助解决未成年缓刑犯的就学问题。后在两级单位的联合致力下,黄某某于8月26日顺利地来到某校学习市场营销专业,重新回到了通往社会的正规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