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外面刮台风下大雨,到黄草的船也封航了,我们还以为你们不来了,心里想着这个事情还不晓得要拖到什么时候了,现在好了,拿到判决了,我能安心了,真的非常感谢你们!”8月23日,当接到书面判决后,原告兰某看着窗外的滂沱大雨对承办法官满怀感慨地说道。由于台风的影响近日资兴市连降暴雨,8月23日东江湖旅游航线也接到上级通知被迫封航停运,而此时黄草法庭的法官却不畏艰险,冒着瓢泼大雨坐着封航停运前的最后一班船前往送达书面判决书,依法公正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原告兰某于2012年3月与被告周某、何某签订了一份杉木出木的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期履行合同规定杉木的数量,标的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结算劳务费,期限为一年,合同金额共计12 000元。原告于2013年2月底交付完工所有杉木,被告何某验收后电话通知另一被告周某,周某同意何某支付给兰某9000元,加上先期已支付的89 600元,尚有20000余元未支付,约定等外出的周某回来亲自验收合格再行支付。后周某验收后,认为部分杉木的加工存在不符合同约定,遂要求调整合同金额,原告却认为被告何某已经验收也支付了部分金额,现在提出杉木不合格没有道理。原告多次向被告周某讨要余款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款项,共计21 600元。
本案受理后,承办人经过庭前调查、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了解到被告周某长期经营杉木生意,本次经另一被告何某介绍,两人一同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周某大部分时间在外联系销路,何某处理接收杉木、支付款项事务,杉木采伐加工由原告完成,最后的验收和付款也经电话告之被告周某同意。庭审中,被告周某举证证明为原告垫付水电费、房租、购物赊欠款4000元,证据真实有效,法庭予以支持。而被告主张杉木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没有证据,也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庭调查,依法不予支持。该案另一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合议庭依法合议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并当庭宣判,判令两被告于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支付原告16 400元,并告知双方周五(8月23日)领取书面判决。8月23日,主审法官克服台风“潭美”造成的困难,来到黄草将三份判决书分别送达原、被告,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服判,更对法官这种严谨负责、不畏险阻的态度所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