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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门口停车遇小偷
顾客索赔诉求被驳回

作者:唐鸿  发布时间:2013-07-23 16:49:52 打印 字号: | |

早知是这样的结果,廖某等三人怎么也不会省那点小钱,入住一个没有停车场的宾馆了。近日,资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廖某等三人要求被告资兴某宾馆赔偿其被盗摩托车损失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原告廖某等三人入住被告资兴某宾馆,并将自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停在宾馆大门的右侧。第二天早晨,三原告准备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入住酒店时停放的摩托车不见了,随即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受理后,经过侦查查明三原告的摩托车于当日凌晨在宾馆门前被人盗走。车被盗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廖某等三人便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宾馆方一直不同意赔偿,廖某等三人便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将该宾馆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宾馆赔偿因摩托车被盗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法院查明,被告宾馆在营业期间并未设置指定的停车场所,宾馆大门前面和左右两侧是一条公共的人行通道,属于公共场所,同时宾馆还在大门对面张贴了不要停车的安全提示牌。

法院认为,原告廖某等三人停放车辆的地方不属于被告宾馆的停车场,被告对原告停车的区域还进行了安全提示,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将车停到了被告的停车管理区域。所以,被告宾馆对原告廖某等三人停放的摩托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