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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老板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吞苦果
作者:陈琳  发布时间:2013-06-06 11:04:59 打印 字号: | |

2013119,原告何某到谢某经营的KTV消费时与袁某等三人发生严重冲突被推下楼梯摔至重伤,事后被检验为陆级伤残。何某认为KTV老板娘未及时拨打110、控制事态发展,导致自己严重受伤,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原告1600元。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宁佳